《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Standard for school construction of generaland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 DG/TJ08—12—J10355—上海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Standard for school construction of generaland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DG/TJ08—12—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8月1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89号关于批准《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编的《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12-,自8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日前言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沪建建[]8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上海市《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BJ08-12-90)(以下简称《90标准》)自颁发以来已,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已不适应中小学教育发展的需要。4月,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以建标[]102号文联合颁发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并于7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标准的修编,主要参照《国标》的内容,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作了调整。关于用地指标,则根据《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学校的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绿化用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学校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校舍主要建筑标准。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愚园路460号;邮编:41),以供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教育技术装备部上海教育建筑设计研究所主要起草人:陈国良奚道章叶文俊丁铭杰胡建中何梅珍邵永杰参加起草人:余利惠郑挺林红丁新康沈龚柳陆伯鸿周齐佩严明陆如俊甘建栋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二○○三年十一月目 次1总则 62术语 73学校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8学校建设规模 8学校设点布局 8学校选址 9 校园规划设计 94用地面积指标 10 一般规定 10 用地面积指标 105建筑面积指标 11 一般规定 11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2 办公用房 18 生活用房 19 建筑面积指标 206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21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1总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使教育适应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应本市中小学教育现代化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和校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中小学校校舍建设的规划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颁发的全国《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依据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结合本市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内环线以内中小学校的新建或改建项目,如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经市、区教育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可因地制宜作适当调整。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标志性和“小班化教育”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部分用房面积,其建筑标准可适当提高。 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以人为本,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新建学校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和功能分区的前提下,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 本标准不包括学生宿舍和相应的生活用房,其用房面积和用地应另行申请报批。 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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