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办法.doc桃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贝IJ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审计,严肃财经法规,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乡镇经济发展和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第三条县经管局负责指导乡镇经济发展和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审计;负责被审计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的复审工作。第四条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赋予的法定职责行使对财政资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应当由审计机关复审的申请及复审工作。第五条审计机构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境内的所有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章审计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审计范围:全县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八条审计内容:(一) 财务收支情况,审查村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重点查明收入是否及时进“结算专户”;支出是否合规,有无被侵占、挪用,非生产性开支是否严格控制,有无挥霍浪费。(二) 各种涉农惠农补贴资金、一事一议专项资金、库区移民、各项补助、公路建设、水利建设、土地征用变卖补偿、社会捐赠、民政救助、财政转移支付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三) 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情况。审查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账款、账物、账表是否相符,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标的、期限、方式等是否经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决定,标的较大的是否引入了招投标机制;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承包或租赁者是否按合同及时缴纳承包款或租金,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集体资产和资源的损失浪费。(四) 村债权债务情况,查清债权、债务增减变化及拖欠占用情况。重点审查有无借款举债用于违背政策规定的非生产性支出,是否新增债务,有无存在盲目举债、借款利息是否超标,有无将集体资金擅自借给个人、企业和外单位,有无擅自为个人、企业和外单位提供担保或抵押等。(五) 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和使用情况。(六) 村民主决策情况。审查村组集体土地出租、出让、资产处置等与村民利益相关的公益性事宜具体方案是否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是否向全体村民进行公示以及应当完成招投标程序等其它法定程序的合法性。(七)村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A)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股金构成、盈余分红情况。第三章审计人员和被审单位的职权、职责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有下列职权:(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二)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专项工程完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必须参与监督验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程的事前、事中、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都要全程参与。(三)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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