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为了认真搞好桐梓县娄山关镇和平北路玉龙桥的房屋拆迁和安置工作,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桐梓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拆迁基本情况(一)、拆迁范围(原县酒厂周边07-09号宗地):东区(07号宗地):南起杨开文户至北令狐昌柏户(抵小坝道路);东起杨开文至西黄德林户及原酒厂围墙;北起令狐昌柏户至西陈明忠户。西区(09号宗地):南起黄天荣户至北抵小坝道路;东起原酒厂围墙至西距崇遵高速公路边沟6米;北起令狐克松户至西顺抵小坝道路至距崇遵高速公路边沟6米。(二)、拆迁总户数及面积:1、拆迁总户数53户(其中陈万忠户砖混建筑约256平方米,拆迁评估时房屋已拆除;金敏户砖混建筑约2,205平方米,属拆迁评估后的违章建筑);2、拆迁总面积13,(其中2,435平方米是拆迁评估后的违章建筑)。其中:按建筑结构分:砖混结构11,;砖木结构1,;;。按建筑用途分:(13间),其中:;。,:其中:砖混结构12,;。:。(三)、拆迁期限:拆迁期限从2008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四)、拆迁实施步骤:和平北路玉龙桥旧房改造拆迁工程实行分阶段拆迁:第一期拆迁范围:东区(07号宗地);第二期拆迁范围:西区(09号宗地)。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被拆迁人安置的原则: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置换(就地、就近)与货币一次补偿两种方式,由拆迁人自主选择安置方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产权置换:1、拆迁房处理:(1)、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以原有房屋产权证面积为准(除产权证注明外),本方案涉及的“面积”一律为建筑面积。没有产权证的则按建造时间进行处理:2000年5月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建筑可按实际丈量面积计算和补偿安置。2000年5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即:按实际丈量面积以每平方米为60-100元作价进行一次性补偿,拆迁人不予计算搬家补助和临时过渡费。(2)、门面的认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A、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B、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C、位于临原210国道,属于敞开式经营;D、连续经营,有拆迁当年的完税凭证;E、沿街进深10米以内作为门面,其余作住房安置。(3)、生产用房根据结构类型、用途予补偿。院坝按照有效附属物给予适当(一次性)补偿。(4)拟被拆迁房产有多家声明同一产权的,以现有产权证为准;没有产权证,可共同签名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有租凭情况的,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人不与使用人发生关系。(5)、拟拆房屋室内装修凡能拆除的,原则上由住户自行拆除;无法拆除的,依据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梓县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室内装修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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