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地名管理办法xx市地名管理办法公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xx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河、湖等地形实体名称,其他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镇(乡)、街道行政区域名称和村、社区(居民区)名称;(三)各类经济区域名称;(四)城市、自然镇、自然村、片村、住宅区,城镇和各类经济区域内的广场、街、路、巷、弄、区片等名称;(五)铁路、公路、航道、隧道、大中型桥梁、立交工程、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水闸、大中型引水工程等交通、市政、水电设施名称;(六)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名称;(七)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地名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民政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等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辖区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地名办的指导。发展计划、公安、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工商、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文化体育、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地名管理机构的任务是:依据国家、省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行使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采取各种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交往服务。第三章地名命名和更名第六条地名命名和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经济特征;新建、改建的城镇街巷、居住区的命名要实现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一地一名,名地相符;地名通名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三)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含义健康,用字规范;(四)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在办理命名、更名工作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五)一般不用人名、外国地名命名本市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六)避免使用生僻字命名地名;(七)派生地名一般应当与主地名相统一。第七条下列范围内的地名不得重名(号)并避免同音:(一)本市范围内的镇(乡)、街道、铁路站、长途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码头(轮渡站)、渡口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所列地名;(二)本市任何一个社区(居民区)、村名称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所列地名;(三)本市任何一个镇(乡)、街道范围内的自然镇、自然村、片村,农、林、畜、渔点等名称;(四)本市任何一个城镇范围内的居住区、广场、街(路)、巷(弄)、区片、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名称;(五)本市任何一个居住区、一条街(路)、巷(弄)范围内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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