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公正案例裁判规则解析(一)作者:特约法治评论员师安宁 发布时间:-11-2622:15:27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其中涉及司法改革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等重要内容。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于3月履新任职以来即多次强调,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显然对司法个案公正与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要求。 笔者认为,研究案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规则,对统一适用法律及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司法公信力的构建实际上来源于对每一件“个案公正”的追求,离开“个案公正”而奢谈司法公信力显然是一种无源之水式的论证。 当前,司法实践越来越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功能,杜绝“不讲理”的裁判文书已经成为一项司法共识。11月16日《人民法院报》刊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主任贺小荣《掀开司法改革的历史新篇章》一文,该文精准地指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必须以法官为主体、审判为中心、裁判为产品”。很显然,司法“产品”是否合格,与其是否“讲理”直接相关。这才能真正体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权力科学运行规律。 早在“二五”司法改革《纲要》实施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7日发布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要求裁判文书必须要增强判案的说理性,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针对当事人争议焦点,要详尽地阐述裁判的理由,简繁得当地制作裁判文书。不仅要对实体判决的理由进行阐述,而且要对诉讼证据的采信与否进行说明,努力使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重要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可见,个案公正的重要性早已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追求。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不同,后者本身具有法律渊源的特质,而前者旨在指导司法实践尽可能地将法律精神在个案中得到统一,以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同案异判”之弊端。 指导性案例是指经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办审查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后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的案例。显然,指导性案例具有权威性和“准司法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先后公布了4批16件指导性案例,内容涉及民商事、行政及刑事审判等各司法领域。 笔者认为,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司法价值有四项:一是当某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制度过于原则化或存在立法空白时,该指导性案例具有一定范畴的“判例造法”功能;二是该类案例本身存在很高的社会关注度或者裁判内容,对人们的行为规范及社会价值观存在指引功能;三是涉及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需要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作出一定的规范作用;四是加强同类型案件裁判“说理”功能。(未完待续) 师安宁:案例裁判规则解析二——案例中裁判规则的参照适用发布时间:-12-0308:58:11 作者:师安宁摘要: 最高法院于11月26日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体现出两项重要的制度性价值。 一是强化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总原则。 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根本动因是为适应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的具体需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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