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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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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总结(一)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指由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而设置的工作机构。派出机构的行政职能具有单一性且与设置其的行政机关相同,因而被认为具有部门权限或专门权限机关的性质。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派出机构在日常生活中则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不能做被告。(二)派出机关1、所谓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特定行政区划内设立的行使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在宪法和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它却承担着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一级政府应有的组织与管理职能,因而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和作用。2、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中,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也称地区专员公署。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这两类派出机关传统上往往被认为主要履行管理农村和农业的职能,现在有逐渐将其撤销并划入相关市或乡镇的改革趋势。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实践中隶属于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开发区管委会也是该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3、派出机关不存在与之对应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派出机关主要对设立它的人民政府负责。4、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能够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人和行政赔偿义务人,行政公署还是适格的复议机关,如《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行政公署还能够成为复议机关来审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所属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复议案件。在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中,派出机关也能够成为适格的被告和赔偿义务人。因而派出机关取得了事实上成为一级实体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三)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1)派出机关的职权范围涉及到所辖区域的方方面面;派出机构往往只涉及某一项行政职权;(2)派出机关属于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不能做被告。其一,设立的机关不同。派出机关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依法设立。派出机构则由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如厅局委办依法设立。其二,权限的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综合的、权限是多方面的,对所管辖的某一地域范围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如地区行署往往设40个左右的职能局委办,有“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之称的街道办事处也具有基层政府的若干职能科室。派出机构则是基于某一单项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它的权限单一而仅就某一类行政事务行使职权,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其三,两者的名称存在差别。派出机关只有三类,即在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前分别加上所在的地、市、市辖区或乡、民族乡的名称即可;派出机构的名称往往在其名称前要反映出设置这一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同时又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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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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