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及人事局,市教育局直属有关学校: 为鼓励教职工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建设一支相对稳定又能适应新形势下特教工作需要的教职工队伍,促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殊教育津贴计发基数由职务工资(含教师10%工资)调整为职务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活津贴两项之和(含教师10%工资)。 二、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的比例作如下调整: 1、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其特殊教育津贴的20%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40元的按40元计入。 2、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其特殊教育津贴的40%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80元的按80元计入。 3、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其特殊教育津贴全额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150元的按150元计入。 4、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总额不再规定上限。 三、已离退休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凡符合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调整计发基数及计发比例。 四、享受范围和经费列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9月1日起执行。 六、国家、省、市关于特殊教育津贴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事局二○○三年八月十九日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计发特殊教育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 川人函〔〕121号 巴中市人事局:你局《关于聋哑特教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巴人工〔〕237号)收悉。经研究,在国家未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前,我省特殊教育津贴按以下办法执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学校和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在编正式职工,按本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教师、护士包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15%的金额执行特殊教育津贴。上述单位的职工离退休(职)后,特殊教育津贴原额保留。调离上述单位的职工,从调离次月起停止执行该津贴。过去执行与本文不一致的,从7月1日起改按本文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七日 四川省人事厅文件 川人办发〔〕39号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绵阳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保留特殊教育津贴人员离退休前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的请示》(绵人报〔〕9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计发特殊教育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川人函〔〕121号)规定: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学校和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中的职工离退休(职)后,特殊教育津贴原额保留。你局请示保留特殊教育津贴人员离退休前在特殊岗位工作年限的问题,《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即:“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请严格按此规定执行。此复 四川省人事厅(章)二○○九年二月九日 我市调整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来源: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发表日期:3月24日 为提高我市特殊教育工作者的生活待遇,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市自3月起调整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特殊教育津贴。特殊教育津贴计发基数由职务工资(含教师10%工资)调整为职务工资与工资构成中的津贴两项之和(含教师10%工资);特殊教育津贴作为计发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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