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历年试题与答案解析:外国法制史(1)?(2006年卷一第19题多选)《加洛林纳法典》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律,对德国封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B."潘德克顿学派"的思想构成《德国民法典》"社会本位"[考点]德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分析][1]德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①在整个封建时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②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③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颁布)。该法典共179条,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①统一后的德国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先后颁布了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又一个典型。②与此同时,由于德国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德国法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3)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1919年,战败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由于政体的变化和社会化思潮的影响,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4)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①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②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策生活的控制,并且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在刑事法律方面,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则被彻底抛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原则。(5)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战后西德建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恢复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制,并根据1949年波恩基本法确立的和平民主原则,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使其中的封建因素大为减轻。两德统一后,基本上实行原西德的法律制度,但也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若干修改。[命题思路]作为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德国的法律制度具有典型的代表性。而且就大纲的书写来看,德国法律的发展是司法考试的命题重点。[常见错误]陷阱:C——希特勒当政期间的德国法坚持维护资产阶级议会制和联邦制。希特勒的当政,正是在破坏代议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法理导读]在司法考试中,德国法制部分最容易被考察的地方就是德国法制的发展和德国民法点,对这部门内容要引起考生的高度重视。答案:C司法考试历年试题与答案解析:外国法制史(2)?(2006年卷一第20题-单选),,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概括继承",自然人的人格由自由权、"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考点]罗马法[分析][1](1)罗马法的分类:分类标准名称定义调整的不同对象公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表现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形式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适用范围自然法市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立法方式不同市民法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人法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2)继承制度:古罗马时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即继承人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和全部债务,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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