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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中学教育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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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广两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第二章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五)在考场大声喧哗、闹事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六)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的,或者在规定位置外书写自己姓名、校名、考籍号或其他暗示性标记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对考试违纪的考生相应科目当次的考试成绩作不及格处理。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卡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通信设备进入考场,或者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请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题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籍号等信息的;(八)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的;(九)策划或参与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十)有违纪行为而不服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的;(十一)其他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作弊,应收集其作弊证据并做出详细记录。考生本科目当次考试成绩作不及格处理,原始分数记为零分。第五条各级学业水平考试主管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经查属实的;(三)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题卡答案雷同的;(四)其他应认定的作弊行为。对此类考试作弊,相关考生相应科目当次考试成绩作不及格处理,原始分数记为零分。第六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防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考生如有此类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学科考试,相应科目考试成绩作不及格处理,原始分数记为零分。如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在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规、作弊,所在学校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如在校学生组织集体作弊、请他人代考戏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所在学校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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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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