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了职业技能掌握和提升,助推就业创业转化率。第四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内容:本中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人社局。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设在:中心银座3,4,11楼。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20万元;捐赠者: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20万元。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职业技术培训: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日间照料、种植养殖、焊工、电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手工木工、评茶员、美容师、美发师、育婴员、保育员、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茶艺师等职业技能;(二)职业技术鉴定: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日间照料、种植养殖、焊工、电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手工木工、评茶员、美容师、美发师、育婴员、保育员、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茶艺师等职业技能。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理事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理事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
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