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示范文本)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为了明确和规范甲乙双方物业承接查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景莲华庭承接查验签订本协议。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座落位置:管理界限: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第二条承接时间双方同意年月日为双方办理具体物业承接的时间,双方在办理具体承接手续前,应就各自工作做好衔接,配备好各自管理、技术人员等,自承接手续完成之日,物业管理职能正式移交。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甲方做为本合同约定移交物业权利人,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第四条现场查验15个工作日前,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它资料。在上述期限内甲方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双方同意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由甲方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第五条甲方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第六条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乙方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乙方应当对甲方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第八条乙方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一)共用部位:包括并不限于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包括并不限于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三)共用设施:包括并不限于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第九条甲方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乙方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第十条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第十一条现场查验中,乙方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乙方复验。第十二条甲方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5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乙方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十三条甲方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乙方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乙方拒绝承受甲方交付的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不构成违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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