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先海(中国地质大学班级055082学号20081002262)【摘要】通过对的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研究,加深和掌握它的精髓,以便能更好地了解我国工伤保险现状。结合本国情况基于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的视角加以改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伤保险工作需要,为祖国的工伤保险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关键词】工伤保险;德国;制度;我国引言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1884年7月6日,德国颁布工伤保险法,其基于与民法不同的原则,即“不以追究事故责任者确定赔付的原则”。历经120多年的发展和演变,一直处于稳定良性的运行状态,堪称德国最有特色、最富成效的社会保险制度,有效地缓解了因工伤引起的社会矛盾,避免了劳资双方的对立,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工业技术的改进和社会财富的增加。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高效率体现以下几点:一是独具特色的经办管理体制;二是预防优先的政策取向;三是康复优于补偿的基本原则。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已不能适应我国新形势的需要。通过对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研究,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保障人权保、障生命、保障健康,成为当今我国工伤保险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建立完善的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制度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但工伤事故发生后,对于受伤职工来说,首先需要的是治疗、生活等相关的赔偿费用,因此对于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来说,首先需要的是建立一个完善的工伤赔偿制度,尤其是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二、工伤保险的主要基本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基金,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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