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证人制度透析与前瞻”规章制度范文警察证人制度透析与前瞻”规章制度范文内容提要:警察能否出庭作证?对此,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出庭作证比较普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在我国,不管是从借鉴国外经验出发,还是从诉讼法理分析,抑或从司法实践考量,警察也应当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但是警察毕竟不同于其他证人,这就决定了警察作证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应依循警察出庭作证存在的可能障碍,提出创设警察证人制度的若干思路。关键词:警察证人;比较;必要性;范围;障碍;路径警察能否出庭作证?如果能,他是以什么身份出庭作证?对此,在国外或许不是一个问题,因为世界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甚至命令了解案件的侦查员(实践中主要是警察机关的刑事警察)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然而,在我国刑事庭审中,警察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十分罕见,更多的则是以某某刑侦队或某某派出所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单位印章而无证人落款。例如“关于被告人某某某报案情况的证明”,“关于审讯情况的证明”等。即便偶尔有辩护律师坚持要求法院通知警察出庭的,法官要么以“没有先例”搪塞,要么不习惯甚至不太敢“通知”警察出庭作证,难怪龙宗智教授将警察不作证列入中国作证制度三大怪现状“黑名单”之中。因此,警察能否出庭作证就成了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拟就此作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警察出庭作证——两大法系之比较尽管警察出庭作证在许多国家已是不争的事实,但由于文化背景、法律传统、价值取向、诉讼观念、证据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两大法系对这个问题并非铁板一块,而是存在较大分歧,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警察能否出庭作证仍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因此,很有必要就两大法系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作一梳理,以期发现可借鉴之处。(一)、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的证据法上,证人是指一切用自己的言词、语言、思想意识等形式对案件事实做出证明的人,不管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都可称之为证人。这表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包括了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供口头证词的人。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警察经常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庭作证,辩方也可以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传唤某个警察出庭作证。如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非常普遍,只要案情需要,警察就必须出庭作证,且要像普通证人一样宣誓,然后接受辩护方的讯问和质证。如果宣誓后说谎,将构成伪证罪;而如果置法院的通知于不顾,则可能构成妨害司法罪。,辩方律师正是抓住了警察出庭作证时的漏洞,才使辛普森免去了牢狱之灾。在英国,如果被告人向法庭声称其供述是或者可能是基于逼供或者基于非法手段(如逼供)或其他不适当手段(如可能影响供述的可靠性时)做出的,法庭应当将不利于被告的供述予以排除,除非控诉方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是上述情况下获得的。只要控诉方在向法庭证明被告人供述并非“非法”时,就要提供一定的证据来证明口供系通过合法程序以及合法手段获取的。而控诉方即检察官不是直接收集证据的人,再加上英国刑事审判实行传闻证据规则,所以这在客观上要求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以证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在赴英考察报告中指出:“英国司法界有句著名的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Policemanisthepu
警察证人制度透析与前瞻”规章制度范文(精简篇)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