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因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从业人员(煤化工执行其自行规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安全行为是指按章操作、遵守劳动纪律,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的行为。不安全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第四条根据不安全行为情节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类。A类是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不安全行为;B类是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仅次于A类的不安全行为;C类是一般不安全行为,即情节较轻的不安全行为。第五条对于A类不安全行为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2第六条对于B类不安全行为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罚):(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解除劳动合同;(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给予红牌警告,罚款300—1000元,12个月内再次出现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对于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根据后果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罚):(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解除劳动合同;(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给予黄牌警告,罚款50—300元;12个月内第二次出现红牌警告,罚款10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A、B、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条不安全行为罚款列入处罚单位(部门)的安全奖励基金。第十条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不安全行为人员档案,详细记录违章情况,分类(在册人员、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统计不安全行为人数。第十一条对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处罚程序按集团公司有关劳动纪律的相关规定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每月将A类不安全行为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落实。3第十二条本规则附件中未列入的不安全行为,可根据产生和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的程度比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三违处罚办法》(宁煤办发[2005]26号)同时废止。4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不安全行为种类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A类不安全行为:(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不挂停电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放落物品或提升、放落物品工作结束后不按规定将安全防护围栏复位的;;;、脱岗的;、误送电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B类不安全行为:);;;;、串岗、脱岗的;;,无动火报告动火或不按程序审批的;;起吊物件斜拉斜拽,吊物不平衡,起吊操作不稳使吊钩物件脱钩的;、吊物上站人或用人作平衡物的;;、盘面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无保护接地、无保护措施、无人监护而进行作业的;,预热工具未进行预热处理的;、机尾粘煤的;,强行作业的;、校验试验的;,不设监护人员的;、放电和挂接地线的;,不穿电工绝缘鞋(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地面不设警戒,下面无人监护的;煤仓口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卧或跨越没有过桥的运行中的皮带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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