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条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2.《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第二十三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第二十五条注册建造师履行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3.《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4.《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第十一条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第十九条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一、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解决建造师“入门”问题;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住建部负责组织、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二、注册继续教育,解决建造师执业能力“提升”问题;注册时必须经过继续教育,住建部组织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技能培训等有关工作。一、。、技术、经济、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二、继续教育内容-质量、安全、进度、成本和现场管理、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含广场、停车场、地下人行过街道等;:含人行天桥、高架桥、人行过街桥、涵洞等;:含取水头部、水源井、净水厂、加压站、输配水管线等设施;:含处理厂站、排水泵站、排水管道、方沟、出水口等设施;:含车站、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和区间隧道、桥梁通道等;:含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供应站和输配管线等;:含供热厂、供热站和输配管线等;:垃圾处理站、垃圾填埋场等;:园林庭院、城市绿化等。1、课程的设置适应全国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需求,有计划、分阶段进行;2、满足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深度和广度要求,一级与二级,基础知识与专业技能;3、理论知识教学与工程实践应用相结合,以工程实例为基点,进行较为系统教育:4、目的:拓展学员知识面,提升学员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职业素质的;5、认真执行、如实记录、技术总结和积累经验。依据: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的有关要求,贯彻《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按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培养目标和规划,结合全国行业建设发展实际情况而编制的。原则:力争课程的设置适应全国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需求,满足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深度和广度要求;强调理论知识教学与工程实践应用相结合,达到拓展学员知识面,提升学员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职业素质的目的;本大纲是继续教育选修教学活动的主要准则。必修课程(60h,含基础),使学员有规划和系统的学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必要的“四新”知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行业政策的必修课基础上,通过选修课程学习,进一步培养学员运用理论知识的方法和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选修课程(60h),在《暂行办法》指导下,在必修教育培训基础上,依据专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对一级注册建造师进行更为宽泛的教育培训;为今后执业工作奠定必要的知识基础。1市政公用工程前沿理论
继续教育宣讲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