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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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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舟山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12〕14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舟山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基地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产业培育等补助,以及国内外重点设计企业(机构)引进、示范企业培育、设计成果转化、产业支撑体系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
第三条市财政局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和评审,负责相关项目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方式
第五条扶持措施
(一)对国家、省、市认定的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示范基地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市认定的优秀工业设计企业(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鼓励创办工业设计企业。对新入驻基地的国内外知名重点工业设计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15—30万元开办资助;对基地内重点骨干企业内部新分离出来的工业设计企业,经认定,可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建立工业设计服务交易网络平台,鼓励和引导制造企业与设计企业在网上市场开展设计交易,对经网上备案认定的设计合同,优先列入“工业设计对接示范项目”支持。鼓励网上市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信息服务撮合制造企业与设计企业的对接交易,对在网上市场上签署的三方交易合同,按照实际执行价格(付款价)给予网上市场运营单位10%的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四)加强项目合作。鼓励工业设计企业(机构)与本地制造企业开展项目合作,每年评定一批具有产业带动作用的“工业设计对接示范项目”,按照实际合同执行价格(付款价)的4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的40%给予工业设计企业(设计提供方)、60%给予制造企业(设计需求方)。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同一企业(机构)每年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五)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企业新船型研发等,经认定后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工业设计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对符合条件的按舟政发〔2008〕28号政策予以奖励。
(六)支持参加展会活动。对工业设计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工业设计博览会等重大会展活动,经认定,按摊位费的70%给予补助,同一展览同一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七)举办工业设计大赛。组织开展市级工业设计比赛活动,每年评选一批优秀设计作品,并设立一、二、三等奖,对获奖的优秀设计作品,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同时,开展优秀船舶设计师和船舶设计大师评选,对获奖人员,分别授予“舟山市优秀船舶设计师”和“舟山市船舶设计大师”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八)鼓励设计企业和个人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大赛。经认定后,对获奖项目给予相应配套奖励。获得国际知名工业设计大赛(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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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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