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指南、内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批。申请举办培训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水平人员的民办培训学校,由民办培训学校所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按权限审批,同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还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省属、中央、部队驻穗社会组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全省各地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中外合作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及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条、10条、11条规定。三、条件㈠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㈡设立民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执行。《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四、需提交材料㈠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专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电话等);拟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区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统一为“佛山市XX区XX职业培训学校”,市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统一为"佛山市XX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申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申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交捐赠协议,注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表(一式三份,在"网上服务f网上资料下载表格资料下载”中下载)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要提供办学场地消防证明;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交捐赠协议,注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教学设备清单;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各类规章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㈠和㈡项规定的材料。★备注: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说明其用途,另由法人代表签名确认。五、程序㈠受理。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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