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环保罚字〔2018〕50号福建省浩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湛高速惠清项目TJ17标段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46Y8G3D法定代表人:林先福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村昙石商住楼D#06店项目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漂流隧道工地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2018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漂流内的汕湛高速惠清项目TJ17标段项目的隧道工地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隧道工地利用抽水泵将搅拌站废水收集池内废水通过软管排放,排入太和洞进口隧道施工废水排放渠,与施工废水一起排入该项目收集池,废水经收集池后排入二渡河。检查当天,你公司正常施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2018年9月5日清远市清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清新环监W字(2018)第118号)监测数据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汇入二渡河前6#、、化学需氧量为111mg/L、悬浮物为2390mg/L。以上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表》、《监测报告》(清新环监W字(2018)第118号)、现场照片、视频以及相关书证证实。我局于2018年9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要求听证及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甘祥辉电话:0763-5832687传真:0763-5811104邮政编码:511800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东一巷3号ZUMoY14gcGUxYRAla2Hfc18xYBAgalPfc2AyOC83aVvfclUxb1kuaizhLR3vHhAkalMuYFktYyzhUV4oX18j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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