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市监食罚〔2019〕CY001号当事人:河南仁乐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SC19410000462130653住所(住址):固始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海乐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2019年11月19日我局接到省局转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GC19410000462130653),报告显示抽检的由“河南仁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铁板煎饼(山药味)”(批号2019-06-02),过氧化值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GB7099-2015)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11月21日,该厂向经销商发布通告召回该批次“铁板煎饼(山药味)”,共召回20件的该批次问题产品。11月23日,你公司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但截至12月1日,省局未受理复检申请。12月17日,对该厂厂长付光福(河南仁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付光福全权处理此案)作询问笔录,付光福承认被抽检的“铁板煎饼(山药味)”是由该厂生产、销售,并提供有入库单和销售清单。入库单和销售单显示,该批次煎饼共生产**件,单价**元/件,货值金额1650元,退款收据显示共召回问题产品20件,实际销售到市场10件,实际违法所得5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河南仁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过氧化值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该企业生产的食品不合格情况;2.《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和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3.《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授权委托情况。4.《召回通告》、召回实物、退款凭证和销毁照片等,证明该公司召回情况。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30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到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和听证。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轻微。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
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