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总则若干问题的思考侵权责任法总则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耍侵权责任法从立法形式、模式、内容等方面彰显出一定的理性,但以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法定位、功能实现及理性的构建要求等理念审视总则,侵权责任法应删除“制裁”的立法目的、增加基本原则、完善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明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括性条款及补充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下的责任构成要件。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一般原则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5-069-01一、问题的选择路径及意义(-)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法定位视角侵权法的基本功能是补偿和遏制,两者相较补偿是主耍的功能,以此为侵权责任立法定位,它应是一部救济法。救济法的定位首先是我国风险社会下的现实要求。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每时每刻却在发生的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工伤事故、等各类损害事故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使得无法借助其他救济制度获得补救的受害人史加渴望侵权法能实现对其重大损失的补偿,所以救济法定位下的侵权法会使受害人获得更多可能和充分的救济。其次,救济法的定位使得侵权法更加明确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实现考量侵权法的功能是对侵权法主观0的的客观反映,是侵权法价值的外化和得以实现的手段,是满足主体对侵权法价值的需耍。当侵权法的价值表现为对正义、公平、效率的追求,那么立法者在立法时会在这种价值指引下期望侵权法能够实现损害补偿、侵权行为遏制和预防、民事权益保护、利益平衡等目的,而这些目的和价值只有在侵权法的各项制度屮被涵摄,即通过向侵权法内部结构各要索的渗入,最终通过具体案件外化作用于社会而以功能的方式实现。因此,以侵权法的功能实现为目标构建侵权法能确保侵权法定位的科学性和现实性,如此,侵权立法便会尽可能地在主要制度及其立法技术上朝着利于功能实现方向发展。二、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问题(一)立法的缺失及原因侵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侵权法并具有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它是全部侵权法的主导性思想所在,它是侵权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着侵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却没有对其规定。究其原因,很大程度在于传统的侵权立法,大陆法系国家没有一部侵权法是脱离债的体系而独立成编的,这不仅从侧面反映出侵权法相对其他诸如合同法较低的地位,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无论是立法者还是理论研究者,他们的目光似乎大多紧锁在各种新型的侵权行为类型研究及其规范上,却没有发现或者重视侵权法的基本原则的价值。因此,侵权立法与理论在基本原则问题上没有形成互动。(二)立法应当规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基本原则本文认为应至少具有以下三个品质者:第一,能够贯穿侵权法的始终;第二,体现侵权法的主导性思想;第三,对侵权法各项制度具有统领作用。拥有此三项者非“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莫属。侵权法从其产生起始终试图在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所以,尽管各国侵权法的努力程度有所差别,但是通过具体的补偿性的侵权责任制度实现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同吋合理限制其请求权从而公正地维护行为人的合法利益方面却是共通的,在法律规范中集中体现在减责、免责、最高赔偿限额等方面。除此之外,面对抽象的或者原则性的责任确认规则,法官在构成要素的判定中往往会通过公共政策的考量在当事人之间进彳亍一定的利益平衡,而非一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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