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主体性改造的思考.doc关于罪犯主体性改造的思考湖南省津市监狱赵政威摘要: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法定职能是惩罚与改造罪犯,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使之符合社会化的要求。随着近年来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越来越高,社会对监狱的改造工作产生了更多的责难。尽管导致重新犯罪的因素有很多,然而,监狱对罪犯的改造质量始终会受到质疑。罪犯改造质量直接关系到罪犯本身,关系到罪犯刑满释放后的行为表现,关系到社会对监狱工作的评价,关系到监狱行刑目的(惩罚与威慑、教育与感化)的实现,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罪犯改造是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如何让罪犯在监狱的生活中更好地完善自己、更好地面对社会生活、更少地采取极端方式(犯罪)应对生活中的挫折,是监狱完成法律明确的根本任务必须要解决的课题。罪犯主体性改造,是指罪犯在改造中,充分发挥作为改造主体的能动性、自主性、创造性、独特性。把“要我改造”的被动消极适应转换为“我要改造”的积极主动成长。监狱通过激发罪犯的主观能动作用,使罪犯主动自觉参与各项教育改造活动,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有利于体现刑罚目的之教育与感化意义。关键词:罪犯主体性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从而明确了监狱的根本任务。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国家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等一系列战略部署,对监狱工作的要求是在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基础上,切实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使罪犯经过改造后能够由原来的社会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从而实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目的,这是摆在监狱乃至全社会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①监狱目前在改造罪犯方面的举措现阶段,监狱所采取的能够改善罪犯不良的思想和行动,培养罪犯新的思想和行动的基木措施和方法,就是狱政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四大手段。②狱政管理狱政管理,是监狱对罪犯实施监管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分押分管,警戒、戒具和武器的使用,通讯、会见,奖惩考核等几个方面,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和政策性。依法、严格、强制是狱政管理的基本特征。主要强调的是“你不能做什么”。在狱政管理中,罪犯处于被管制的状态,是法律约束的对象,是警察控制的客体,其主体性改造受到限制,很难表现出来,大多数罪犯在监规纪律面前只是被动服从,其犯罪或违规的侥幸心理难以通过对纪律的内化而实现自我约束。劳动改造《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从监狱目前的情况看,劳动改造作为一种改造罪犯的手段,不仅仅是为了提高劳动技能,更是完成监狱经济指标的重要途径。劳动任务、产品质量仍是评估罪犯劳动改造的重要标准,而对劳动过程中的态度、劳动对罪犯自身恶习的改造作用则很少关注和强化。这样的劳动氛围中,罪犯会片面甚至偏执地认为“劳动就是为了让监狱赚更多的钱,让警察获得更多的奖金”,于是,罪犯在劳动过程中或者敷衍应付,或者消极怠工,或者故意破坏,而很难深刻地认识到劳动对自身的改造意义,很难将劳动内化为改造自身的需要。教育改造近年来,教育手段的淡化、弱化和形式化,是监狱界普遍反映的一大现象,严重影响了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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