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专业:研究方向:作者姓名:指导老师:经济法公司法、证券法何明娟吴弘教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丰富资本市场产品,扩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可以预见,公司债券市场在下一阶段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很可能成为主导性的发展力量。虽然目前公司债券市场发展滞后,对于金融结构调整、货币政策传导、金融机构经营和投资者选择等形成了严重制约;但是同时也蕴含着相当大的发展机遇。全国统一的、多层次的、面向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的、完整的、健康运行的市场将是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方向。发行市场,作为债券市场的必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程度直接体现了一国债券市场的发展程度。因此,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当务之急就是壮大发行市场。在这其中,既需要政府调整监管角度,减少对市场的干预,也需要支持债券市场高效运行的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而良好的法律环境则是尽早实现发行市场与国际接轨的最有力保障。目前,涉及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市场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包括发债主体、发债条件、发债程序在内的大量规定早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本文拟借鉴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相关规定,就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对立法实践有所帮助。论文分为六大部分,具体包括:第一部分,公司债券基本理论介绍。国外对公司债券的分析散见于对公司治理、公司融资、资产流动性、财务结构等问题的探讨中。笔者从论文立意出发,主要介绍了公司资本结构理论和银行贷款与公司债券比较理论。前者理论介绍的目的在于说明,在公司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各有优势,债务融资应该占有一定的比例。而后者的出发点是想证明公司债券融资具有替代银行贷款的优势,即企业融资成本的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的规避、国家资本结构的稳定,金融风险的防范等。公司债券基本理论为发展和壮大我国公司债券市场提供了扎实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我国公司债券市场概况。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引发金融市场潜在风险加大、企业融资渠道受阻、投资者投资品种单一等诸多问题。公司债券市场滞后发展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认识层面的原因,也有政策层面的影响,法律制度建设的严重落后同样不容忽视a债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相比较后者,前者的发展壮大具有更深远的意义,因此笔者拟就发行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第三部分,发债主体资格的放宽。目前我国法律严格限制发债主体资格,仅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这一规定具有明显的所有制偏见,不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则,故笔者建议修改之,参照国际惯例,应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和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发债。此外,笔者还介绍了上市公司、民营企业、证券公司的发债情况。第四部分,发债条件的修订。我国现有法律对发债条件的规定过于苛刻,包括对发债数额的限制、募集资金用途的限制、发债利率的管制和发债“强制”担保制等。在本章节,笔者拟就这几方面与国外制度相比较,并提出相应立法建议。第五部分,改革公司债发行审核制。目前,我国对公司债发行实行严格的审批制,由于政府行为的过度介入,一方面大大弱化了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另一方面也牵涉了企业大量精力和财力,挫伤了企业发债的积极性。借鉴美国等国公司发债审核制度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笔者建议逐步实现由“审批制”向“注册制”的转变,在这过程中,可以先向“核准制”过渡。第六部分,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主体的存在将对其他中小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和规范操作起到示范作用,同时也有助于平抑市场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目前,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比例并不低,但是投资主体较为单一,这是因为我国法律限制商业银行这一国外主要的公司债券持有人投资公司债。不仅如此,现有法律还对保险公司等可投资公司债机构的投资比例和范围作了严格限制,这些都影响了公司债券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对此,笔者建议尽快放开这两方面的限制,为更多的机构投资者投资公司债券市场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关键词:munistPa啊ofChina(CPC)outlinedmajortaskstofurtherimprovesocialisticmarketeconomysystem,whichclearlypointedout,inthenextperiodweshouldenergeticallydevelopcapitalmarket,increasecapital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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