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指导意见,在我县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从2014年3月1日起在全县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和对象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夫妻双方户籍或一方户籍在本省;(二)夫妻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三)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父母没有收养子女。二、审批程序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申请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一)申请材料2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申请生育的本人及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相关独生子女证明;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地(常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二)程序及受理1、提出申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持规定的有关材料,提出申请。夫妻双方户籍均在省内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一方户籍在省内,可向省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受理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级计生行政部门。3、审查批准。县级计生行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批准,对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发给再生育证;对不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不发给再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政策衔接3(一)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原已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二)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违法生育行为仍按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单独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奖励待遇后又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予以追回。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四、保障措施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各级要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深入推进机构改革,巩固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把实施单独两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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