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援助申请书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甲方***,男,**县**公司员匚・甲方**,男,***县**局职工。2012年12月18口,甲方与乙方***(施工方)签订建房施工合同,合同约定2013年1月15日开始施工至2013年8月15日竣工。从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11日止,甲方多次口头要求乙方***按工期尽快完成约定的工程量及整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但施工方***不但工程进度未进展,存在的问题也置之不理。迫于无奈,甲方于2014年5月12日向***发出书面《工程整改通知单》,要求***于2014年5月30口前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部整改完毕,2014年6月底必须对本建房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交付验收。当时***己离开工地一个多月,由其父亲***接收并在《工程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已视同意,但工程进度毫无进展,存在的问题未整改。2014年6月19日,甲方在履行正常施工检查时,乙方***说帀方无端生事,当天就停止对本工程施工,并要求我方继续支付不合理的工程款。但我方从施工开始已连续不断向***支付了387500元的工程款(,按每平米395元结算,),但是施工方***只完成了总工程三分之二还不合格的工程量。基于以上存在的实际情况,2014年6月25H,我方主动与施工方进行协商,但施工方无理取闹,在做附属零工中脱离合同约定的要求要我方支付严重偏离市场价和国家规龙标准的价格,在已严重拿超工程款的情况还无理耍求继续支付工程款,如不支付就赖住在我方施工工地并到其它地方做活。***的蛮横不讲理及欺骗性的所作所为对我方所有的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折磨及特大的经济损失。截目6月30口因工程延期对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工程俊工日期为:2013年8月15日1、 工程超期造成的材料搬运和工具摆放租地费:1400元*10=14000元。2、 工程超期造成的甲方一家人租住房费用:1000元/月,10个月*1000=10000元。3、 工程超期房子未完工无法对外出租造成的损失,平均每间房200元*32间=6400元/月,截止到6月30日,就是64000元。4、 乙方利用双方签订合同疏忽、甲方老人忠厚、老实,对工程进度付款把关不严,用花言巧语骗取工程进度款,经我方初步估计评估还有25万元左右的工程款已提前被乙方骗走。截止到6月30日为止,对我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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