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说明:淮安市2项地方标准(影响规划设计的)淮安市建筑层高控制规划管理规定索引号:HA014-B0420-2010-002发布者:发布日期:2010-01-01(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的规划管理,明确建筑层高控制,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民用建筑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大层高隐形跃层建筑是指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时,超出正常的标准,提高建筑层高的建筑。第四条建筑层高控制一、—,多层、—。二、公寓建筑公寓建筑分为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公寓式酒店及公寓式办公等。居住型公寓、酒店式公寓、商务(办公)公寓等各类公寓建筑性质为居住,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可在商业金融业用地上兼容建设。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的建筑使用功能分别为酒店和办公,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在商业服务金融业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按成套住宅建筑设计的,。在居住用地上规划的各类公寓,。三、商业、办公建筑办公用房、,底层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专业功能的建筑除外。上述建筑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第五条住宅建筑设计层高超出规定层高的,不予规划许可。第六条各类公寓建筑设计层高超出第四条规定的,其建筑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并折算计入容积率,涉及的各项规费仍按标准层建筑面积缴纳。S=K(S-S)+S其中式中S:计入容积率的各层建筑面积K:建筑层高超标系数,其值为建筑设计层高H与规定层高I的比值H/IS-:标准层建筑面积S: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公共服务部分的建筑面积第七条市属各县的高层建筑层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淮安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索引号:HA014-B0420-2010-001发布者:发布日期:2010-03-24(2010年版)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定》)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淮安市规划区范围内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国家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的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拟建、在建、已建及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第四条本规定称有日照要求的建(构)筑物是指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和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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