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改意见和建议鸡西市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日益深化,该法在施行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安监总局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近日,鸡西市安监局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征求各方面意见,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不当之处请谅解。一、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解释:“第七章附则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中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解释”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二、将所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均改为“生产安全事故”。三、增加“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内容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矿山建设项目;(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五)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上列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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