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制品专项监管办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根据《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第三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县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县工业和信息化、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城管、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引导和鼓励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共同做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工作,督促和指导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做到产品质量优良,销售价格优惠,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本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的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整体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布局方案每两年调整一次。第五条县城乡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泥凝土的质量、计量监督管理,督促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县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建设、城管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巡查,督查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以及现场搅拌混凝土情况。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资金收支、清退监督。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和个人落实环保措施情况的检查,有效防止粉尘和噪声污染。县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及时为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县物价、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价格的监督管理,要指导、督促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制定合理的预拌混凝土价格。第六条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产品质量和计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第八条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按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场环境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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