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公司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受人民法院指定,成立公司破产管理人,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已基本清算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指定如下初次分配方案,请债权人会议审议:一、公司现有财产元,其中:1、银行存款(管理人实际划拨数)元;2、现金元,其中:(1)行存折(账号为)元;(2)行存折(账号为)元。3、房产、机器设备、车辆变卖款值:元;4、库存商品变卖款值(包括低值易耗品):元;5、股票变卖款值元,其中:(1)A股元;(2)B股元港币,折元人民币;6、追讨对外债权款值元,其中:(1)追债元;(2)参加公司清算分配元。二、应优先拨付的费用共元,其中:1、因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费用:(1)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元;(2)房租租金元;(3)佣金元;(4)车辆管理费元;(5)公告费元;(6)档案管理费、查询费、刻章费元。2、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元。3、破产案件之诉讼费元,其中:(1)诉讼费元;(2)保全费元;三、应优先清偿的债权元,其中:1、职工工资元。2、社会保险费暂提存元。3、国家税款元。四、提存款元。五、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额。破产企业现有财产额减去应优先拨付的费用,再减去应优先清偿的债权额和提存款,余额为元,为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六、几点说明:1、为计算方便,方案中凡涉及美元的均按折人民币。凡涉及港币的均按折人民币。2、聘任工作人员费用,包括全部留守人员节日期间的补助部分等。3、提存款主要用于支付职工的社会保险费、追债费用及变卖等财产可能支出的费用等在支付了上述费用后如有结余纳入第二次分配。4、本案位于的设备尚未最终变卖但买卖合同已签,变卖后所得款项,将做第二次分配。再次分配将按本次分配的基本原则进行,不再特意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此点请债权人会议进行决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略。公司破产管理人年月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版本一)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