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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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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区属企业)。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区国资委认定的区属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区属企业按规定上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予以认定。第三条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由区国资委派出的国有股东代表(以下简称股东代表)报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区属企业下列人员属股东代表:(一)国有独资公司中,区国资委指定的董事长和委派的董事;(二)国有独资企业中,设董事会的为区国资委指定的董事长和董事;未设董事会的为区政府或区国资委聘任经理人员和企业聘任的副经理;(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区国资委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上述股东代表中,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首席股东代表。第四条首席股东代表必须就重大事项征求其他国有股东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充分表述,经联合签名后上报。对上报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股东代表可以单独向区国资委报告。第二章重大事项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第六条请示事项应当经区股东代表签发。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二)区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三)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行债券。(四)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五)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股)权变动。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及列为固定资产的房屋等。(六)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制订、修改企业章程。(七)区属企业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上报区国资委批准的决策事项。第七条报告事项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后方可实施。如区国资委在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同认可;如区国资委提出异议,股东代表须按区国资委要求执行。下列事项为报告事项:(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金额占企业净资产20%以上或数额达人民币亿元以上。对同一或相关事项分次实施的,以其累计金额计算。禁止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没有投资关系、非国有企业及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须经区国资委批准。(二)区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事项。(三)区属企业除由区国资委确定年薪外的其他国有股东代表及其重要子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及薪酬奖励、分配方案。(四)区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事项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六)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拆迁事项及拆迁协议。(七)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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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