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豫财办【2007】34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我门制定了《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你们。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发生的产权惑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六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们审核签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省级行政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上述规定现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每半年和年度终了20日内将批复文件及汇总批复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的权限由省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土地处置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帐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由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惑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以外事故造成的以外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出让、置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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