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法硕14级2班1401212502邱仪《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于1764年出版的一部闻名于世的刑法著作,此书作为近代刑法学的开山之作。在阅读之前,我认为应该就是那种比较冗长、纯理论、抽象性的著作,但读完这本书之后则完全颠覆我对它先前的看法,此书言简意赅却又逻辑缜密,文笔犀利却又形象生动。他用浅显却意味深刻的语言阐述了自己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独特见解,不愧为一本经典著作。在西欧封建社会的末期,蒙昧的封建制度不断激化社会矛盾,整个欧洲社会笼罩黑暗之中,人们饱受着残酷野蛮的封建专制刑罚的折磨。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日益强烈地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以及他们所创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国家的保护。这就要求刑法彻底摆脱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并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思想为基础,来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所以,刑法改革已成为越来越紧迫的社会需要。而本书的作者,贝卡利亚承担了扯下旧形式制度最后遮羞布这一历史使命的勇士。贝卡利亚在本书中以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盾指向当时旧的残酷的刑事制度,深刻揭露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形势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法的认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贝卡里亚是启蒙时代的产儿,他以卢梭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了对犯罪、刑罚、刑事程序等方面的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学说,这本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系统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的著作,阐述了由后世所确认的刑法三大原则,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谴责,鼓吹刑罚改革,对于欧洲以致全世界的刑法改革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以下是本书的几个重要和影响深远的观点。一、关于罪行法定贝卡利亚在本书的第一部分就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其对刑罚起源的看法。在他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法律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而为了切身的利益而牺牲的一份份自由的总合,就形成了君权。由于人们很容易在私欲的引导下去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至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因此为了保护私人的自由不受其他人侵犯,君主需要采用一种能够直接触及感官,且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的力量来抵抗私欲,这就是刑罚权的起源。 在此基础上,贝卡利亚提出了几个影响深远的结论:一是“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并且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和公开;二是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即必须有独立的司法官员来判定犯罪事实、适用刑罚;三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刑法的解释只能由立法者进行,而不能由法官来做;四是“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贝卡利亚通过这些结论传达的精神,影响至今。二、关于犯罪与刑罚相对称 贝卡利亚提出了“犯罪阶梯”的概念,即“既然存在作为私人利益相互斗争的必然产物的契约,人们就能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按高到底顺序排列。”他认为既然有“犯罪阶梯”,那么也很需要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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