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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7章 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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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7章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条例摘要:本条例旨在对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成为法团及有关连的事宜作出规定。[1997年5月9日] (本为1997年第34号) 第507章第1条简称第I部导言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条例》。第507章第2条释义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名册”(Register)指根据章程而设立的学会会员名册; “年度”(year)指依照章程始于每年某日及终于每年某日的学会财政年度,但学会成为法团之日至翌年的3月31日期间,将被视为一财政年度; “秘书”(Secretary)指根据章程规定委任的学会义务秘书; “理事会”(GeneralCouncil)指根据第7条设立的学会理事会; “章程”(Constitution)指第10条所提述的在当其时生效的学会章程; “会长”(President)指在第7条内称为学会会长的人及按照章程规定以会长身分行事的任何人; “会员”(member)指现时名列学会会员名册的人; “学会”(Institute)指根据第3条成为法团的香港房屋经理学会。第507章第3条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成为法团第II部香港房屋经理学会(1)香港房屋经理学会现成为一个法团,称为“香港房屋经理学会”。学会以该名义永久延续,并可起诉和被起诉,以及可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作出和容受法人团体可以合法作出和容受的一切其他行动及事情。(2)学会备有法团印章,使用印章盖章须依据理事会的决议进行。使用法团印章盖章时,除章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一名成员与秘书或理事会委派代替秘书的另一人必须在场,各人须签署本身姓名。(3)任何文件,如看来是用学会法团印章妥为签立,并按照第(2)款签署认证,则须获接纳为证据,而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文件须当作为如此签立的文件。第507章第4条学会的宗旨在不抵触本条例条文下,学会的宗旨如下─(a)提高房屋管理专业技艺与学理的标准及理想; (b)为从事该专业的人士提供中央组织,以期推广由具备适当培训及资格之房屋执业人士管理屋苑及物业,并在各方面鼓励改善房屋; (c)提供机会供该专业的成员取得或发放技术资料,以期改进效率标准; (d)甄选、培训和以考试考验拟投身该专业或在该专业有所成就的人士,并向他们颁授证明书及文凭和颁赠奖项; (e)在本学会全部或任何宗旨上,与香港及其他地方的其他团体及人士合作; (f)提倡和推广该专业的学习及教育,并为该专业的教育提供管理、教学及任何其他服务; (g)组织和安排任何种类会议、讲座、学习班、展、示范、陈列、表演及聚会,以期促进该专业; (h)印刷和出版任何出版物品、报纸、期刊、书籍或单张,以提倡及促进学会的宗旨; (i)促进、支持和维护香港房屋经理的形象、地位及权益; (j)为公众利益而维持和促进房屋管理专业的作用;及(k)办理理事会认为适当的一切其他对实现上述宗旨属有关或有助的事宜。第507章第5条学会的权力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理事会可代表学会,办理所有对贯彻学会宗旨属必需的、有连带关系的或有助的事宜,而在不影响以上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其可以─(a)取得、承租、购买、持有和享用任何财产,以及将财产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b)订立任何合约; (c)为会员提供适当设施; (d)雇用职员; (e)为职员及造访宾客提供住宿地方; (f)为职员提供退休金或分担退休金的供款; (g)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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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