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与当今“教师”一称最接近的“老师”概念,最早也要追溯至宋元时期。金代元好问《示侄孙伯安》诗云:“伯安入小学,颖悟非凡貌,属句有夙性,说字惊老师。”于是看,宋元时期小学教师被称为“老师”有案可稽。清代称主考官也为“老师”,而一般学堂里的先生则称为“教师”或“教习”。可见,“教师”一说是比较晚的事了。如今体会,“教师”的含义比之“老师”一说,具有资历和学识程度上较低一些的差别。辛亥革命后,教师与其他官员一样依法令任命,故又称“教师”为“教员”。第一章总则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韩非子》也有云:“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第一条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的讲授者;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唐代,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大会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第三条物业管理按照专业服务与业主自治相结合,行业管理与属地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型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积极创建全国和省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和先进小区。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设施应与住宅小区房屋建筑和其它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纳入开发成本。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三)监督和检查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缴纳、使用;(四)负责物业管理专职人员的培训;(五)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创优评比工作。公安、工商、物价、市政、环境卫生、绿化、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监督、服务和指导。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积极支持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第二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每个住宅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一人组成。第八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利的机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一)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二)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三)通过或修改业主公约;(四)批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计划;(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六)决定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问题,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居民委员会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其中,业主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确定,一般不得少于五人。业主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业主委员会决定问题,以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通过。有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可聘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人员担任顾问。住宅小区已设立居民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与居民委员会合署办公。第十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业主委员会或百分之十以上业主提议,也可临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问题,业主委员会应提请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业主管理权利的日常办事机构,其工作职责:(一)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制订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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