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保障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与统筹管理工作。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第四条〔原则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城市基本生态与城市历史风貌。第五条〔编制机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六条〔编制计划〕编制机关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有序开展编制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应当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等相协调。第七条〔管理单元〕编制机关应当制定规划管理单元划分方案,组织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逐步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第八条〔编制依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落实涉及空间布局与利用的专项规划,落实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第九条〔控规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一类管控内容、二类管控内容、指导性内容及相应的控制要求。一类管控内容主要包括:(一)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和空间结构;(二)街区的主导属性;(三)路网结构、绿地和景观结构。二类管控内容主要包括:(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配套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以及道路用地的控制界线(红线)等及其控制要求;(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控制要求;(六)城市设计中明确的强制性控制要求。指导性内容主要包括:(一)地块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二)各级道路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三)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内容;(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控制要求;(五)城市设计中明确的指导性控制要求。第十条〔编制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审查,并通过论证会、部门会审等形式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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