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韩非子》也有云:“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质检特函〔2019〕74号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关于征求《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基本要求》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韩非子》也有云:“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各地意见,我局组织起草、修改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基本要求》,现印发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于2005年12月30日前返回我局。联系人:李宣庆石家骏电话:010-82261695,010-82262240传真:010-82260190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基本要求》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基本要求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由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实施。二、现场安全检查的对象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气体充装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及鉴定评审机构。三、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是,被检查对象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四、现场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五、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以下单位组织实施日常检查:(一)未开展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四)气体充装单位;(五)上级交办检查、有关部门移送检查或者被举报投诉的单位。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查任务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六、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以下单位组织实施专项检查:(一)已开展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二)检验检测机构;(三)鉴定评审机构;(四)事故高发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查任务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七、日常检查应当符合以下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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