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单靠“死”记还不行,还得“活”用,姑且称之为“先死后活”吧。让学生把一周看到或听到新鲜事记下来,摒弃那些假话套话空话,写出自己真情实感,篇幅可长可短,并要求运用积累成语、名言警句等,定期检查点评,选择优秀篇目在班里朗读或展出。这样,即巩固了所学材料,又锻炼了学生写作能力,同时还培养了学生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等等,达到“一石多鸟”效果。第一章 总则家庭是幼儿语言活动重要环境,为了与家长配合做好幼儿阅读训练工作,孩子一入园就召开家长会,给家长提出早期抓好幼儿阅读要求。我把幼儿在园里阅读活动及阅读情况及时传递给家长,要求孩子回家向家长朗诵儿歌,表演故事。我与家长共同配合,一道训练,幼儿阅读能力提高很快。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9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教师范读是阅读教学中不可缺少部分,我常采用范读,让幼儿学习、模仿。如领读,我读一句,让幼儿读一句,边读边记;第二通读,我大声读,我大声读,幼儿小声读,边学边仿;第三赏读,我借用录好配朗读磁带,一边放录音,一边幼儿反复倾听,在反复倾听中体验、品味。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与功能分区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详细规划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性质与本规定《附表一》确定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与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确定适建范围;(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建设用地性质与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四)不宜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为住宅、办公建筑。第二节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新建、改建与扩建建设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第六条《附表二》规定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建筑基地与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建筑面积比例与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不同层数建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各类别换算综合控制指标。第七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详细规划与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建筑容量按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规定执行;单个建筑基地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与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剖析后确定。第九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面积,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住宅建筑基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基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基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三)处于特定区域建设。第十条原建成地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含加层);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新建、扩建(含加层),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一节 住宅建筑间距第十一条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含南北向与东西向),,且最低值不得小于10米;(二)垂直布置时,(且最小值为6米),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6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三)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第十二条多层条式住宅之间建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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