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否则,更改无效。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无效。
评标定标工作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完成。
第七条评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做出清标工作安排,对暗标进行编号;
(三)采用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清标;
(五)初步评审;
(六)详细评审;
(七)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八)评标委员会解散。
第二章 评标准备
第八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设立招标控制价。有关招标控制价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鲁建发[2006]25号)。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最迟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发布后10日,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由招标人组建。依法应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一评标委员会中,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国有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全部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其工程造价专家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五分之二;采用非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的,评标委员会中应具有工程造价专家。
第十条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参加之后的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清标是指通过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仅对各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做出客观性比较,不能改变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清标的内容包括: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以及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的内容等。
清标一般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也可以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清标小组完成,清标小组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清标报告应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清标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清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二)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三)列出投标报价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工程内容;
(四)列出投标报价中错报漏报项目;
(五)列出不平衡报价项目;
(六)清标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清标情况报告未经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确认,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章 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初步评审的内容包括:对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评审,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投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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