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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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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使用行为;(二)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市国资办负责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行政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全市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核审批,对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检查;(五)负责全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本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七)向市国资委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六)向市国资办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第十二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上级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根据审核的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办审批,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二)市国资办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三)经市国资办审批同意,各单位按规定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第十三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四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五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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