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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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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修订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管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第二条城市各项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均用地指标、用地性质和规模,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无详细规划的按《种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一般办公区、工业区与居住区不得混建。严格控制零星插建。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第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低、多层建筑工程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建筑密度28%;,建筑密度35%;,建筑密度38%;工业建筑、,建筑密度35%。第四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3—5万人)、小区(7000—)、组团(1000—2500人)三级。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占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分别为:居住区45—60%,20—32%,8—15%,—15%;小区55—65%,18—27%,7—13%,5—12%;组团60—75%,6—18%,5~12%,3—8%。为节约利用土地,改善城市景观,新建居住区应建设适当数量的小高层住宅或高层住宅。沿主要干道不准建设多层商住楼。第五条市区各类建筑均应进行配套绿化,树种、体量、造型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区建设绿化用地要达到40%—50%。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的配套储藏室必须建于底层,不得另建配套平房,以保证住宅区环境。工业区绿化用地不低于总用地的30%;仓储区绿化用地不低于总用地的20%。第六条建设工程须配建停车场,服务半径一般不得超过150米,并宜采用地下式或多层车库方式。配建停车场面积一般为建设工程面积的5—10%。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第七条相邻单位的居住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南北向先按各自建筑高度从本单位用地界线起,退出其建筑遮阳间距的二分之一。东西向退出其消防间距的二分之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其建筑间距以南邻建筑物高度为基准,,且最小不得小于18米;,且最小不得小于15米。南北向布置南侧为点式高层住宅时,,且最小间距为30米。板式高层住宅时,参照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执行。高层、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得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日照分析的规定。第八层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低层、多层建筑:城市主干路7—10米;次干道6—8米;支路5—7米。高层建筑:主干道14—22米;次干道12—17米;支路10—12米。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光河(大石桥西)两侧30米;老运河(东西方向)南侧、小府河、越河两侧15—20米;老运河(南北方向)西侧25—30米;其他河道两侧5—8米。上述建筑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须同时满足消防、交通的要求。第九条控制下列建筑的层数: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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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