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規作業表格*修正法規草案之格式及體例(範例)○○○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或○○○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或○○○辦法第○條、第○條、第○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此表稱為「對照表」國立嘉義大學○○○○○○○○○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條○○○○○○○○○○○○○○……一、本條文新增。二、為……,爰增訂本條文。第○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二)第○條本會之重要職掌如左列:(一)(二)一、條次變更。二、序言所定「重要」、「列」等字刪除。本會為任務編組,非正式單位,故將「職掌」修正為「任務」。第○條本會設………。一、本條刪除。二、為……,爰刪除本條文。第○條○○○○○○○○○○○○○○……※如附總說明,其標題名稱為「○○○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已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以上者為全案修正)「○○○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在4條以上,未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者為部分條文修正)「○○○辦法第○條、第○條、第○條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在3點以下者為少數條文修正)參考範例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以來,已屆滿六年,根據統計,至九十二年底,全國投保該保險之汽車數量為六百三十二萬七千八百九十一輛,機車數量為八百十七萬五千四百九十三輛,二者合計為一千四百五十萬三千三百八十四輛汽機車業已納入該項保險體系,自八十七年一月至九十二年十二月止,保險公司已決付之死亡保險給付計三五、六二八人次,殘廢給付計八三、○四一人次,醫療給付計五九九、八九五人次,合計理賠金額已達新臺幣六八八億餘元,可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影響民眾權益至鉅,根據九十年七月媒體報導,高達百分之八十七受訪民眾滿意該項保險之實施,足見其為政府開辦極為成功之政策保險。惟於承保與理賠實務上,仍有未盡周詳之處,為求本保險制度之長遠發展,宜就制度、法令及實務作全盤檢討,爰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一、提供基本保障:(一)為維持本保險契約之有效性,課與保險人通知要保人續保之義務,並修正保險人及要保人不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情事。(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二)增訂請求保險給付之權利,未經具領之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條)(三)保險給付及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不扣除其他保險或社會保險給付,但全民健保支付之醫療費用則予扣除。(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二、加速保險理賠:(一)增訂受害人之遺屬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順位。(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二)賦予請求權人對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直接請求權。(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三)為避免保險人拖延保險給付致請求權人權益受損,參考德國立法例,增訂不計入時效期間即時效停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四)增訂因汽車交通事故殘廢者得請求暫先給付保險金及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五)增訂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之連帶責任。(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三、明確規範保險契約關係:(一)增訂保險人交付保險標章之義務,俾提高本保險之投保率及續保率,並要求保險人儘速傳輸承保資料至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二)增訂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要保人或保險人有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之權利。(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三)增訂保險給付項目標準修正時適用始點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四)修正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五)修正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請求權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六)增訂保險人代位向被保險人行使請求權時,除經保險人同意外,不受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拘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四、強化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功能:(一)增訂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負有健全本保險制度之功能。(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二)增訂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事由,以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他請求權人之權利。(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三)增訂未保險汽車或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加害人、被保險人及請求權人之協力義務。(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四)增訂特別補償基金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時,除經該基金同意外,不受請求權人與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拘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五、強化保險業之監理:(一)修正保險費率訂定之原則及程序。(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二)為落實本保險應設立獨立會計之精神,增訂保險人應提存準備金及準備金之用途,另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會計處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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