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为市委、市政府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若干意见若干草拟的稿件)(.)坚持办学主体多元化和管理机制的多样化,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机制,不断改进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积极培育各级各类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增长点,推动公办民办教育事业更好地服务我市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一、加强指导和宣传力度。健全指导服务网络,加强民办教育专项管理机构建设,在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单独设立民办教育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积极发挥各级民办教育协会的作用,探索培育民间教育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民办教育服务网络。坚持导向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举措,广泛宣传民办教育发展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动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全力营造推进民办教育新一轮大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二、促进办学主体多元化。放宽准入条件,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私人财团、个人以及国外教育机构各类办学主体经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民办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实现多种形式共同管理的共同体,创立多样化的办学模式。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积极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教育部门要会同人社、财政、编办等部门,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经过政府补贴、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和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三、规范民办教育管理。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属性,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分类扶持。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注册登记;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按照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审批后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企业法人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前置审核办学资质后,按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法人属性一经确定,没有特殊理由的,一般不予更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核定教师事业编制,在编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障和退休待遇,享有招生、收费、教材选用和专业设置等办学自主权,收费实行备案公示制,纳入专户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高新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并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的相关政策落实社会保障和退休待遇,依法自主办学,收费由市场调节。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依法加快推进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赋予其作为独立法人所拥有的内部运行管理自主权,切实提高民办学校运作效力。民办学校要建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决策机构成员要由出资方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或社会人士代表等参与组成。按照“事先论证、一人一票、集体决策、个人负责”的决策规则,完善理(董)事会议事章程,规范运行程序,加强会议召开程序、议事程序和决定程序的规范性、严肃性、公开性和透明度。有较多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应有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董事参与。一定规模民办学校要全面推行民办学校监事会或监事制度。健全民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制度,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专业治理、专家治校。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招生、教师招聘、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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