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
供货及安装合同
买受人:
出卖人:廊坊市正安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河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供货及安装合同
出卖人:廊坊市正安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出卖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1000000005804
出卖人生产资质许可证号:国人防办厂证字第150号
出卖人人防备案证编号:国人防办厂证字第150号
买受人:廊坊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见防护设备产品供货详单)。
二、出卖人必须是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定点生产、安装企业,并已在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备案。
买受人必须使用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和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防护设备。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所供防护设备应符合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汽车运输,交货地点为工程现场。
五、供货时间:门框、门扇供货时间买受人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出卖人送到施工现场。
六、买受人按工程进度向出卖人发出书面供货通知,待防护设备送到现场后由买受人对设备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提供卸车条件,特殊或大件设备的包装或支架由出卖人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执行。
八、合同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包括产品的供货、安装及验收等。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20日内预付合同金额的 30% ,门框送到现场验收合格后2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门扇送到现场验收合格后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2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余下的合同金额的5%(不计利息)。
九、出卖人在防护设备安装完成后,向买受人提供防护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书,并在国家规定的质保期内,承担相应责任。
十、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
十一、争议处理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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