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Q/SCZD—09—034—A1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编制:陈瑶审核:刘文俊批准:张海涛2015—01—31发布2015—01—31实施中国北车集团沈阳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SCZD—09—034—A1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沈阳市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保障公司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已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可参加经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由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指导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承办的全市统一的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简称“补充医疗保险”)。第三条劳资部负责公司在职员工及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及日常管理。第二章缴费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负担,按照保险公司的缴费标准缴费。第五条每年12月31日进行投保,以当月投保的人员类别进行缴费,做为次年的报销凭证。第六条公司缴费后,于次年1月1日零时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三章医疗费用补助的范围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职员工及退休人员(不含特殊群体人员:离休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第八条公司在职员工及退休人员,在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后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第九条保险期间内,参保员工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其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对以下三部分责任进行给付:1、参保员工住院个人承担的起付标准部分;2、参保员工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部分;3、参保员工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部分。对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即完全自费项目和乙类项目中需个人先行负担的部分)不予赔付。第十条在职员工外派异地执行公务,发生医疗费用经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批准并启动医疗保险基金,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后在外地居住人员,需在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异地安置申请批复后,方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在人事命令下达当月办理停止医疗保险手续后,次月不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二条当年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于参加工作当月缴费,次月享受此待遇。第四章医疗费用补助的标准第十三条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退休复员转业军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报销90%。第十四条其他在职员工及退休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报销70%。第十五条住院时间跨两个保险期间,根据当次住院时间对应所在保险期间内的实际住院日期,按对应的保险责任给付。第五章报销费用所需资料、时限及方式第十六条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需携带以下资料到保险公司办理报销手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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