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锅炉房第183条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第184条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保证其灵敏、可靠;;,未发生过事故;。第185条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符合本规程第18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级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此外,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第186条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第187条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的和通道相邻。第188条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通行和检修;;,且应防止积水;,以防止受高温损坏。第189条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第190条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第191条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可靠的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的措施。GB50041-,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58MW、~、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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