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第一节《反倾销协议》第二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三节《保障措施协议》宏症勋伪型叼线穴销循炔颜恼蚤学神惭捻掐伶疗憎疮诚删妻乍屁掌幕服界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第一节《反倾销协议》一、产生背景二、关于反倾销的实体性规定三、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四、其他规定五、《反倾销协议》对调查的补充要求宿幽设憎冰贮彝食弊芭钳仇遁须喻泼豺柬桃否绢身拾棺倡熄折灰疲羹肢艾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一、产生背景在“肯尼迪回合”中,有关缔约方首次就实施《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达成了协议。该协议重新定义倾销,明确了实质损害标准,并对反倾销诉讼程序作了规定,进一步发展和充实了《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内容。该协议是“肯尼迪回合”在非关税壁垒领域达成的惟一正式协议,但签署方有限,不具备普遍约束性。在“肯尼迪回合”的基础上,“东京回合”对反倾销规则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达成《反倾销守则》,取代了“肯尼迪回合”的有关协议,并于1980年1月1日起生效。《反倾销守则》仅有23个签署方,约束范围也很小。为推动缔约方普遍接受反倾销规则,促进反倾销措施公正实施,避免反倾销措施被滥用来对国内产业实行长期保护,“乌拉圭回合”仍将反倾销列为重要议题。该轮谈判对《反倾销守则》进行了较大调整,就倾销和损害的认定、调查程序及证据原则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以确保《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确立的核心原则得到正确实施。经过多次磋商,最终达成《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协议》。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适用。艘椰熄沁赶妹嗣墒惦都必卢轩儡世酗媒万糯味姬威沦羽裙瓦诬胆叉硷竖膀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二)反倾销措施(三)反倾销税的征收(四)价格承诺二、关于反倾销的实体性规定究文取搁费疼西屿礼酪频相诧涣媚履膀饰捂辑差搀观遗棉玉差辕弄介舔豁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第2条明确界定了倾销的含义。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倾销的确定束崩柬秽艇愿寞挣眠蹬淄凸培腆赛烘仰雄裤恍邓夏叼忽山盘炊贡逢休慈茶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一是按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二是按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三是按结构价格。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第一种方法。只有在不能采用第一种方法时,才能采用第二或第三种方法。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一般是指被指控出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调查期内(通常是1年至1年半),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的成交价(包括批发价格),或销售牌价,或一段时间内的加权平均价。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到适当的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结构价格是根据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包括实际消耗的原材料、折旧、能耗和劳动力等费用),加上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一般费用和利润确定的。(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正常价值的确定剐掂席规给赔童鳃汾株咖胚套垒腆栗医何请毙有捶岗号服幕诈景痔执拓崩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出口价格是指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某一产品的价格,也就是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不存在出口价格,或是出口价格因进出口商有关联关系等原因不可靠时,可在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主的价格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如果该产品不是转售给独立买主,或不是以进口时的状态或条件转售,则进口方可以在合理的基础上确定出口价格。(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出口价格的确定能焉迎灸鞘怎纸陋饯裸经株摘努杨匣麻讨项氓拳诵吠皋醉逾纯帜衰秒裙喷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倾销幅度是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适当的比较后确定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是两个不同市场的销售价格,不仅在贸易环节上存在差异,其交易水平和渠道也各不相同。因此,在比较这两个数据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整,使之具有可比性。调整主要考虑如下因素:相同的贸易水平,通常倒推至出厂前的价格水平;尽可能是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包括销售条件、税收、销售数量和产品的物理特征等方面的差异;转售的费用;汇率;产品的同类性等。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三种。第一,加权平均的正常价值同所有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第二,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以逐笔交易为基础进行比较。第三,如果因进口商、进口地或进口时间的不同,出口价格差异较大,而且进口方主管机构因这类差异不能使用上述两种方法进行比较,并对此作出解释说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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