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改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4月修订)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学院教职员工积极参与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改革实践,改革教学模式,改进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形成我院办学特色,特制定本办法。一、教改项目的立项原则和范围围绕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几方面把学校迫切需要探索和实践的诸如专业(课程)建设、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专业教学改革、课程教学改革、管理制度改革等工作,均可作为教改项目进行立项,通过开展教改工作,解决建设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方法。二、教改项目的管理(一),所在部门初审后推荐,教务处审核,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2年。申报的截止日期为每年3月底。(二),教务处代表学院与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签订责任书,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实现项目工作的目标。,并负责解决项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教务处负责教改的中期检查。教改项目负责人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填写《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并连同经费卡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和实地查看,并向项目组和部门反馈检查意见。(三),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项与验收申请表》,写出自评报告。教务处于每年的3月或9月组织评审组对申报验收的教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并由教务处审核、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评审结果。,在项目内容有效的情况下,1年内可申请再次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视作未通过;未按时完成项目工作的,在项目内容有效的情况下,经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长工作期1年,延长期内仍不申请验收,按未通过验收处理;未通过验收者,撤消该立项,停止原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负责人2年内、项目组成员1年内不得申报建设项目、教改项目、科研项目。(四):资料费、材料费、组织或参加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活动费、调研活动差旅费、劳务费等。其中资料费、材料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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