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施救费”,还是只戴一顶帽子好张寿昌李功仁拖拉抛锚、违章、事故车辆收费(俗称“车辆施救费”),是公安部门或有关社会机构对抛锚、违章、事故车辆实施拖离现场而收取的一种费用。过去,施救工作都由公安部门承担,后由于警力、车辆、停车场地限制,及其他一些原因,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开始只拖违章车辆,而将事故车辆的施救服务推向了社会,但仍然由处理事故的交警建议相关的汽车维修厂家实施车辆救助。这么简单地一改,公安部门的压力是减轻了,但收费方面的矛盾却突然多了起来,在我县几成投诉热点。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应该说是一件好事,但为什么会出现收费方面的矛盾呢?经过调查,我们发现有这样一些原因:一是虽然是社会车辆参与的救助,但还是具有垄断性。参与救助的车辆都要是交警部门指定的几家定点汽车维修厂,官办的味道仍然很浓,他们收费却又不按照公安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二是服务收费的非协商性。按照规定,施救方应与车主方商妥费用后再将车辆拖离现场,但实际情况是,施救车辆到位即拖,等车子到达修理厂后再开价要钱。而直到此时,车主方还以为是公安部门自己来拖拉的,因为,对于车主来说,事故当时可以说是“六神无主”,即使知道是社会车辆,也不知道要与对方谈费用。三是执行收费标准的随意性。照理说,不管哪方面施救,都应该执行公安部门的施救收费标准,但社会车辆自然不愿执行,认为他们是企业,公安部门的收费标准对他们不适用,至多作为某种参照,他们的收费应该是与车主协商收取。2004年12月份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颁布了《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苏价服[2004]481号)第五条“凡委托方要求为抛锚、事故车辆提供现场排障、施救、牵引服务的,承修方可按相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但没有公布具体的收费标准,所以,收费的多少只能由当事人双方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的通知》(苏交协[2004]21号)“车辆施救、停车分项费用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依理说凭着收费标准应该是好协商的,或者直接按照收费标准执行就是了,可许多的时候,施救方是“狮子大开口”。我们接处的两起投诉,一辆轿车事发地距修理厂不足5公里,要价800元;另一辆轿车距事发地42公里,要价1500元。四是车主的不理解。一些车主认为事故处理是公安部门,因此施救不管是公安车辆还是社会车辆,都应该执行公安部门的施救收费标准,矛盾由此产生。分析施救费出现乱收情况,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公安部门的相对退出,让社会车
车辆施救费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