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析信邦税务师事务所? 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2〕40号)?文件规定:? (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 (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3)以上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还,但得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分析:?(1)工伤保险专门用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4?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共有十三个,其中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十项,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用人单位应支付一项,但伤残津贴项双方中的一方可能支付。? 根据40号文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可能支付的费用,共有两项:?A、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情况下可能支付的伤残津贴;?B、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40号文规定,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取得的以上项目也免征个人所得税。?(4)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应不存在超支的情况,但单位支付的部分可能超支,超支的部分将缴个人所得税。另外40文规定也意味着,单位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而支付的工伤项目,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此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6)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对此无进一步的详细解释,在员工发生工伤赔付时,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用单位支付,但如果单位基于人道主义援助的支出,文件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政策链接:工伤保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因此单位支付的工伤支出可在福利费中限额扣除。?3、一般情况下,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伤亡人员事故与企业责任关系的证据、伤亡人员的身份和伤亡证明、生效的法律文书、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可在税前扣除,无需提供发票。?4、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5、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具备条件之一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12〕85号)?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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