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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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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法发〔1996〕4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祖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问: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祖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六、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祖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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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