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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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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合理配置、使用电力资源,改善能源消耗结构与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环境保护,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47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电力[2002]470号)、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9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执行国家技术标准;   3、坚持以政府为主导;   4、坚持以企业为实施主体;   5、坚持分级管理;   6、坚持优化资源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组织拟定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法规、标准和规划,监督、指导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应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在同级经贸委的监督和指导下,结合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电力资源和需求情况,制定本公司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及其技术的实施计划和措施。配置专业人员从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为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创造条件。   第六条 电力用户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电力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当地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实施,大力采用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措施。大、中型电力用户应当配置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单位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业务。   第八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电力公司、发改委、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和电力监管等单位组织成立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筒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公室(以下筒称办公室),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和省电力公司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各设区市成立相应的机构。第三章 宣传引导   第八条 各级经贸委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科学合理的社会用电氛围。   第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宣传工作,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第十条 电力用户应积极参与并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活动。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应将开展需求侧管理工作所获得的潜力资源与有形资源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根据本省电力需求实际情况,制定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目标规划。   各设区市、县经贸委应在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目标规划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地的电力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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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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